停損策略
定義
事先決定虧損達到特定條件就機械化出場的紀律設計,目的是控制單筆部位的最大損失上限,而非追求每次都對。
詳細說明
停損策略要先把單筆部位的最大可接受虧損訂出來、再反推進場規模。散戶最常見的錯誤路徑剛好相反:先憑感覺買進張數,行情走壞才開始想停損點在哪、最後不是停損太寬讓損失失控,就是停損太緊被日內噪音洗出場。把停損視為進場前必須先決定的參數,是把交易從賭運氣轉為風險工程的第一步。停損紀律的價值在錯誤判斷時把損失限制在事前可承擔的範圍內,不在追求每次都對。
散戶最常見的停損方法論可大致分三派、不窮舉。固定百分比法(跌 5% 至 10% 即出場)最簡單、容易執行,但忽略個股波動率差異:高 β 的小型成長股 5% 太緊,常被洗出場;低 β 的金融電信股 10% 又太寬,等於沒設停損。ATR 倍數法以 J. Welles Wilder Jr. 1978 年《New Concepts in Technical Trading Systems》提出的 Average True Range(平均真實波幅)為基準,停損價設為進場價減去 N 倍 ATR(N 常見 1.5 至 3),自動依個股實際波動調整,趨勢交易派常用。結構支撐法把停損掛在近期波段低點或關鍵支撐位下方一檔,與 chart pattern 直接耦合,最貼近真實價量行為。其他派別如 Chandelier Exit(LeBeau & Lucas 1992、屬 ATR 延伸)、parabolic SAR(Wilder 1978 同書)、移動平均下穿(MA-cross)等亦有人採用,可視為這三派的變形。
散戶停損紀律的崩潰模式高度重複。下單後才開始想停損的人,往往以「再等一下、反彈再說」推遲決策,是處置效應的典型表現。停損被打到隔天卻反彈回升,於是得出「停損沒用」的結論,忽略了在勝率 50% 的對稱模型下、小贏多次加上大虧一次的期望值仍是負;停損的功能是控制單筆損失上限、不是預測下一根 K 棒。更危險的是「往下加碼攤平」:把已虧損的部位放大、降低平均成本看起來很合理,實則是用更多資金去賭一個本來就走錯方向的判斷,這條路在 2008 年金融海嘯與 2020 年航運股回檔都讓散戶留下慘痛紀錄。
台股的制度設計會放大停損執行的摩擦。漲跌停 ±10% 限制讓跌停日無法找到對手方成交,停損單即使觸發也可能整日掛不到,2015 年 8 月 24 日「黑色星期一」全球股災台股單日重挫 7.46%、盤中 600 餘檔跌停即是極端範例,停損單即使觸發也因買方掛單稀缺而整日無法成交。tick size 在 1,000 元以上股票為 5 元一檔,市價停損在台積電(2,000 元級)這類高價股遇到流動性轉差時,單筆滑價可能跳數檔,實務上停損單需要提早一檔掛限價、或接受市價停損的滑價代價。盤後定價交易為單一時段集合競價、無法盤中即時觸發停損,留倉後行情走壞的部位要等到隔日盤中才能處理。
停損與停利合在一起看,才能評估一個策略的期望值結構。風險報酬比 1:2 意味停損距離若是 5%、停利距離設在 10%,即使勝率僅 40% 仍有正期望值;風險報酬比 1:1 則需要勝率超過 50% 才能淨賺,多數散戶在扣除手續費與證交稅後做不到。台股一般股票賣出證交稅 0.3%、雙向手續費以牌告 0.1425% 計再打 6 折約 0.171%,每次出場約被吃掉 0.47% 摩擦成本,停利距離若太小,紀律執行的次數越多反而越虧。把停損結構與停利距離、進場規模一起設計,才是完整的部位風險工程。
台股相關規定
- 台股一般股票賣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2 第一款課 0.3% 證交稅、ETF 依同條第二款課 0.1%;停損出場仍須繳此稅,多次觸發停損會累積摩擦成本,是停利距離設計時必須納入的常數。
- 券商手續費牌告 0.1425%(TWSE 營業細則 §94 規定券商「逾」此率須事前告知客戶),實務電子下單市場均價落在 6 折附近;停損出場屬賣方手續費,與進場時的買方手續費合計為雙向成本,紀律執行頻率越高、累積金額越大。
- 依 TWSE 營業細則 §63,一般上市櫃個股漲跌幅限制為 ±10%;跌停日因賣方掛單遠多於買方,停損單即使觸發也可能整日無法成交,停損紀律遇到漲跌停制度有實務上的失效情境,散戶宜把這層限制納入進場前的部位規模評估。
- 依 TWSE 營業細則 §62,1,000 元以上股票升降單位為 5 元一檔;高價股的停損單若以限價方式掛出,需依檔位對齊(如台積電 2,000 元級可掛 1,995、1,990、1,985),sub-tick 價格會被券商前端擋下。
- 依 TWSE「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盤後定價交易(14:00–14:30)為單一時段集合競價,無法盤中即時觸發停損;當日留倉部位若隔日跳空,停損價在開盤集合競價時段僅能以限價 ROD 委託送出,無法用市價單搶速度。
- 處置股期間改採人工管制集合競價(首次處置每 5 分鐘、第二次以上每 20 分鐘撮合一次),停損條件單部分券商會直接停用,停損紀律執行受券商實務限制;以各券商最新公告為準。
固定 % 法 vs ATR 倍數法 vs 結構支撐法
| 停損價計算 | 適用波動率 | 優點 | 缺點 | 典型使用者 | |
| 固定百分比法 | 進場價 × (1 − X%),X 常見 5 至 10 | 不依個股波動調整 | 計算最簡、執行門檻最低 | 高 β 股太緊被洗、低 β 股太寬無效 | 新手、定期定額搭配的紀律工具 |
| ATR 倍數法 | 進場價 − N × ATR,N 常見 1.5 至 3 | 自動依個股實際波動調整 | 波動率高低個股都能套用同一規則 | 需有指標計算工具、ATR 期間參數要校準 | 趨勢交易派、量化策略 |
| 結構支撐法 | 近期波段低點或關鍵支撐位下方一檔 | 依價量結構而非數學公式 | 貼近真實買賣力道、停損理由清楚 | 需具備技術分析判讀能力,主觀成分高 | 波段交易、技術分析派 |
常見誤解
使用情境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 證券交易稅條例 §2(一般股票 0.3%、ETF 0.1%)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62(升降單位)、§63(漲跌幅)、§94(手續費牌告)
- 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盤後定價單一時段集合競價)
- Shefrin H., Statman M. (1985), "The Disposition to Sell Winners Too Early and Ride Losers Too Long", The Journal of Finance, Vol. 40, No. 3, 777–790
- Odean T. (1998), "Are Investors Reluctant to Realize Their Losses?", The Journal of Finance, Vol. 53, No. 5, 1775–1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