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趨避

Loss Aversion
趨避損失損失規避

定義

人們對同樣金額的虧損所感受的痛苦,明顯高於等額獲利所帶來的快樂,使得投資人傾向用較低期望值的選擇來避免損失。

詳細說明

損失趨避是 Kahneman 與 Tversky 1979 年於《Econometrica》發表的「Prospect Theory: An Analysis of Decision under Risk」(展望理論)提出的核心概念之一。該論文以實驗證據指出,人們評估結果時,採用的基準是相對於某個參考點(通常是現狀或預期)的得失方向,而不是絕對水準;且價值函數在虧損端比獲利端更陡,意味著相同金額的虧損所引起的心理感受強度,遠大於同金額的獲利。Tversky 與 Kahneman 1992 年於《Journal of Risk and Uncertainty》發表的「Advances in Prospect Theory: Cumulative Representation of Uncertainty」進一步以實驗校準損失趨避係數 λ,常被引用的中位估計值約為 2.25,即虧損 1,000 元的痛苦約等於獲得 2,250 元的快樂。

展望理論的價值函數呈 S 形:在獲利區為凹函數,意味著獲利越多、邊際快樂遞減,投資人在獲利端呈現風險趨避,傾向落袋為安;在虧損區為凸函數,意味著虧損越多、邊際痛苦遞減,投資人在虧損端反而呈現風險偏好,傾向繼續持有等翻本。左右兩端鏡像但斜率不對稱的形狀,是行為金融學眾多偏誤的共同心理根源。價值函數的另一個關鍵特徵是參考點依賴:同樣是收盤帳上 5 萬元,若參考點是成本價 4 萬元就感受為獲利、若參考點是先前最高曾達 8 萬元就感受為虧損,客觀的水位相同、感受卻不同。

台股散戶在實務上有許多直接案例可對應。買進台積電(2,000 元級)一張花了 200 萬元,若隔週跌到 195 萬元、帳上未實現虧損 5 萬元,多數人會選擇繼續持有等回本,理由通常是「不賣就不算虧」;若同一張漲到 205 萬元、帳上未實現獲利 5 萬元,反而會考慮逢高出脫入袋。客觀上兩者只是 ±2.5% 的價差,心理權重卻被損失趨避放大成兩種完全不同的決策邏輯。退一步看,若投資人手上沒部位、被問「現在要不要以 195 萬買進台積電」,多數人不會猶豫;同樣是 195 萬持有台積電,套牢戶因為心裡的參考點仍鎖在 200 萬,就會卡在「等回到 200 萬再說」的姿態。

損失趨避與處置效應是「原因與結果」的關係。Shefrin 與 Statman 1985 年於《Journal of Finance》發表的論文,把投資人「賣贏家太早、抱輸家太久」的處置效應歸納為四個心理機制,其中之一即是展望理論:獲利端的風險趨避導致過早實現獲利,虧損端的風險偏好導致拒絕實現虧損。Odean 1998 年於同期刊以美國某大型折扣券商 10,000 戶散戶帳戶 1987 至 1993 年的逐筆交易紀錄實證驗證:散戶實現獲利的頻率明顯高於實現虧損,且賣掉的贏家接下來 12 個月平均報酬,反而比繼續抱住的輸家高約 3.4 個百分點。損失趨避是抽象的心理機制,處置效應是它在賣出決策上的具體表現。

對抗損失趨避不能靠告訴自己「不要怕虧損」,因為心理權重的不對稱屬人類認知共通結構,不會因意志力而消失。較有效的方式是規則化決策設計:事前寫好停損點與停利點,達標就機械化執行、不重新評估;或用「等價金額重新買進測試」客觀化判斷,若同樣金額此刻不會再買進這檔,那繼續持有也是損失趨避的事後合理化。定期定額與機械化再平衡則從另一個方向剝離擇時情緒,降低當下的損益感受對買賣決策的拉扯。計算機可以告訴你成本與稅費結構,但下不下單仍是心理層面的決策。

台股相關規定

  • 損失趨避屬行為金融學術概念、本身不涉及法規條文;但對應的實務成本仍須依台股稅費結構認列,賣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2 第一款課 0.3% 證交稅、ETF 走同條第二款 0.1%,由賣方繳納、券商於交割(T+2)代扣代繳,套牢期間錯過更佳出場時點的機會成本不會反映於帳上,但會在累積報酬上現形。
  • 台股自 2016 年起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賣出時只課證交稅、沒有資本利得稅,「不賣就不必繳稅」的說法在台股實務上並不成立;散戶常用此理由合理化套牢部位,多為損失趨避在認知層面的事後解釋詞,而非實質節稅考量。
  • 股利所得依《所得稅法》§14 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課稅,§15 第三項提供合併計稅享 8.5% 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上限 8 萬元)或分離 28% 計稅二擇一;以「等領股利」為由拒絕停損時,須一併計入配息端的稅負與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單筆股利達 20,000 元以上、未超過 1,000 萬元部分扣 2.11%,《全民健康保險法》§31),不能假設股利會無摩擦補上股價跌幅。
  • 信用交易部位無法靠損失趨避「等回本」延後決策: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54 第一項,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 130%,證券商應即通知委託人補繳;§55 補繳期屆滿準用 §81 第三項處分擔保品。融資虧損達一定程度後是否實現由券商規則決定,心理權重再不對稱也無法改寫合約。
  • 逐筆撮合下盤中(09:00–13:25)有「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依 TWSE 營業細則 §58-3,試算成交價超出參考價 ±3.5% 時暫緩 2 分鐘並改集合競價。極端走勢下,被損失趨避卡在「再等等看會不會反彈」的部位,常會錯過唯一可撤退的時段,回頭看反彈再說的部位往往續創新低。

損失趨避 vs 風險趨避 vs 處置效應

核心命題理論源頭是否屬偏誤對應行為
損失趨避 同金額虧損感受強度約為獲利的 2 倍(λ ≈ 2.25)Kahneman-Tversky 1979 展望理論 + 1992 校準是,心理權重不對稱、會導致系統性決策偏差寧可放棄較高期望值的賭局以避免可能的虧損
風險趨避 偏好確定結果勝於不確定結果(即使期望值相同)古典效用理論,邊際效用遞減函數否,是理性投資人面對風險的合理態度在獲利區優先選低變異組合、收取風險溢酬
處置效應 賣贏家太早、抱輸家太久Shefrin-Statman 1985 J Finance;Odean 1998 實證是,由損失趨避等四個心理機制共同造成的行為0050 漲 5% 就賣、個股套牢 15% 改口長期投資

常見誤解

✗ 損失趨避就是風險趨避,越保守的投資人越會表現出來。
兩者是不同概念。風險趨避是古典效用理論下的合理偏好,描述投資人在面對不確定結果時偏好較低變異、願意支付風險溢酬,屬理性行為。損失趨避則是 Kahneman-Tversky 1979 展望理論提出的心理偏誤,描述同金額虧損的心理權重比獲利更重,導致投資人在虧損區反而呈現風險偏好、傾向繼續持有等翻本。兩者方向甚至相反:風險趨避者在獲利區偏好確定結果,損失趨避者在虧損區偏好不確定結果。實證上多數投資人兩者並存。
✗ 損失趨避是好事,可以幫助投資人避免風險。
損失趨避是系統性偏誤、不是優點。它讓投資人在虧損端反而呈現風險偏好,把表現最差的標的繼續抱住等回本,剛好做了反向選股;同時讓投資人在獲利端過早落袋,錯過後續上漲。Odean 1998 實證顯示,散戶賣早的贏家接下來 12 個月平均報酬,比繼續抱住的輸家高約 3.4 個百分點,賣盈持虧的偏好會同時侵蝕報酬兩端。真正的風險控管是事前的部位規模設計、停損規則與資產配置,不是事後對虧損的心理規避。
✗ 只要設好停損點就能克服損失趨避,問題在於沒有規則。
寫下停損點是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Shefrin 在《Beyond Greed and Fear》提到,多數散戶事前寫好的停損點,到了實際觸發時仍會被當下的心理感受拉走,常見的合理化句型是「再等一下」「市場過度反應、馬上會回來」。原因正是損失趨避:實現虧損等同正式承認當初買錯,心理痛苦遠大於繼續持有的不確定。較有效的設計是把判斷從「當下感覺」移回「事前理性」,例如以機械化條件單觸發、或事前設定具體檢核時點並寫在紙上,而不是單靠當下的意志力。

使用情境

投資夥伴 LINE 群
學妹
學姊,我昨天買 0050(90 元級)漲了 2 元就趕快賣,但我同事手上的個股套牢 30%、還堅持要等回本,我們兩個是不是都怪怪的?
這兩個行為是同一個心理機制造成的喔~叫做「損失趨避」啦。Kahneman 跟 Tversky 1979 年提出展望理論,發現同金額虧損的心理痛苦,大約是等額獲利快樂的 2 倍多呢。
學妹
可是我和我同事的反應方向不一樣啊?我是急著賣、他是不肯賣。
價值函數在獲利區是凹的、虧損區是凸的,所以同一個機制兩端反應剛好相反呀。你在獲利端怕到手的快樂飛走、急著入袋;你同事在虧損端寧可賭一把繼續等,因為「實現虧損」比「繼續套牢的不確定」感覺更痛。
學妹
那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對抗這種感覺?是不是要強化意志力?
光靠意志力沒什麼用喔。比較有效的做法是換個問法:如果同樣金額此刻你不會再買進這檔,那繼續持有就是事後合理化。事前寫好停損點、達標機械化執行也很有用,把判斷從當下感覺移回事前理性。
學妹
可是寫好停損點,實際觸發時不就會猶豫嗎?
會猶豫是正常的呢,因為損失趨避的力量沒消失。所以較進階的做法是用條件單觸發、或事前設明確檢核時點寫在紙上,讓規則替你執行,而不是靠當下感覺判斷啦。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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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6-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