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書徵求
定義
特定人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召開前,以公告、信函、拜訪等方式向多數股東徵集委託書、累積表決權以代理出席股東會、影響議案表決或董監改選結果之行為。
詳細說明
委託書徵求是公司法 §177 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制度的延伸應用。一般股東出具委託書屬「非屬徵求」(受股東主動委託),徵求人則反過來主動向眾多股東徵集委託書、把分散的小股東表決權集中起來代理出席。法源由證券交易法 §25-1 授權金管會主管,金管會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114/04/25 最近修正,下稱「委託書規則」)規範徵求人資格、徵求方式、揭露義務與表決權上限。對散戶來說,每年股東會通知前後收到券商或徵求機構寄發的委託書信函,就是徵求人正在啟動徵集表決權的訊號。
誰可以徵求依委託書規則 §5、§6 兩條軌道。第一軌:股東親自擔任徵求人,§5 第一項本文要求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 5 萬股以上;若該次股東會議案含董監改選,再依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加碼:金融控股、銀行、保險業繼續一年以上持股 200 萬股或 0.5% 以上(§5 第一項第一款)、其他公司繼續六個月以上持股 80 萬股或 0.2% 以上且不低於 10 萬股(§5 第一項第二款),並須由徵求人擔任董監候選人。第二軌:夠資格的大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代為徵求,§6 第一項要求該委託人股東繼續一年以上持有金融機構 10% 以上(含關係人,§6 第一項第一款)或其他公司 10%(或 8% 以上且支持獨董候選人,§6 第一項第二款);同條第三項則限制受託的信託事業/股代不得為該次股東會之股務代理機構或金控子公司。兩軌都設計來把徵求行為留給真正具經濟參與的當事人,而非空殼徵求戶。
徵求過程的核心限制由公司法 §177 與委託書規則 §20 聯合構成。公司法 §177 規範散戶層: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 5 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送達後欲改採親自出席或書面、電子方式投票者,應於開會 2 日前以書面撤銷委託(§177 第四項);除信託事業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 3%(§177 第二項)。委託書規則 §20 進一步規範徵求人:徵求人代理之股數除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3%。這層 3% 上限是讓單一徵求人不能透過徵求一次掌握董事會席次的關鍵防線。
散戶實際操作上有兩條委託管道。第一條是傳統紙本委託書:發行公司或徵求人寄出紙本委託書、股東勾選議案立場後簽章寄回,由公司或集保結算所辦理表決權集中保管。第二條是電子委託:集保結算所(TDCC)自 2009/3/30 起運作「股東 e 票通」(stockvote.com.tw)通訊投票平台,股東可以多元身分驗證登入直接行使表決權,依公司法 §177-1 第二項視為親自出席(但對臨時動議與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電子投票不等於委託書徵求:前者股東自己決定議案立場、後者把表決權交給徵求人,兩者是並列管道、不是同一回事,常被混為一談。
對散戶來說,委託書徵求並非每年都會碰到,但在控制權有爭議的公司會明顯放大:公司派(既任董事會)與市場派(挑戰者)會各自啟動徵求戰、向同一批股東寄發立場相反的徵求信,這就是俗稱的「代理權爭奪戰(Proxy Fight)」。這時候散戶手上那張委託書的決定權突然被放大,在董監改選結果由百萬股以下差距決定的案例裡,小股東是否參與徵求戰、簽給哪一方,會直接影響下一屆董事會組成。把「我這張影響不了」當作事實的人最常做的事,是把信丟掉、什麼都不做,那才是真的沒有影響力。
台股相關規定
- 徵求定義(委託書規則 §3):所稱徵求,指以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拜訪、詢問等方式取得委託書藉以出席股東會之行為;非屬徵求指非以前項方式而係受股東主動委託取得委託書。委託書之徵求與非屬徵求,非依本規則規定不得為之。
- 徵求人資格之股東自任(委託書規則 §5 第一項;含本文 5 萬股一般門檻、第一款金融三業 200 萬/千分之五、第二款其他公司 80 萬/千分之二):§5 第一項本文須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 5 萬股以上;若議案含董監改選,第一項第一款規範金融控股、銀行、保險業之徵求人須繼續一年以上持股達 200 萬股或 0.5% 以上,第一項第二款規範其他公司繼續六個月以上持股達 80 萬股或 0.2% 以上且不低於 10 萬股,並由徵求人擔任董監候選人。
- 徵求人資格之信託事業/股代受託徵求(委託書規則 §6):§6 第一項規定委託人股東須繼續一年以上持有金融機構 10% 以上(含其關係人,第一款)或其他公司 10% 以上(或 8% 以上且支持獨立董事候選人,第二款)始得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6 第三項另對受託的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設獨立性限制,不得為該次股東會之股務代理機構或金控子公司。兩層主體不同:持股門檻落在委託人股東、機構獨立性限制落在受託機構。
- 徵求人代理表決權上限(委託書規則 §20):徵求人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其代理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3%。此 3% 為徵求層特別限制,與公司法 §177 第二項對「非屬徵求」之非信託、非股代代理人 3% 上限分別運作。
- 委託書送達與撤銷(公司法 §177 第三、四項):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 5 日前送達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委託書送達公司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 2 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
- 電子投票平台:集保結算所自 2009/3/30 起運作「股東 e 票通」(stockvote.com.tw)通訊投票平台,依公司法 §177-1 第一項,符合金管會依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條件之公開發行公司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方式之一;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就臨時動議與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177-1 第二項)。
委託書徵求 vs 一般委託(非屬徵求) vs 電子投票
| 啟動方 | 法源 | 代理表決權上限 | 散戶決策影響力 | |
| 委託書徵求 | 徵求人(公司派/市場派/信託機構)主動向多數股東徵集 | 證交法 §25-1 授權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 徵求人代理股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3%(委託書規則 §20) | 散戶簽哪一方決定董監改選與重大議案表決結果 |
| 一般委託(非屬徵求) | 股東主動將委託書交予自選代理人 | 公司法 §177 | 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代理表決權不得超過 3%(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除外,§177 第二項) | 股東自選代理人代為行使、立場由股東自己決定 |
| 電子投票(書面/電子) | 股東自行登入集保「股東 e 票通」或書面寄回 | 公司法 §177-1;符合金管會條件之公開發行公司應提供 | 無代理上限問題(股東自己行使) | 視為親自出席(§177-1 第二項),但對臨時動議與原議案修正視為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