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停損
定義
進場後讓停損價隨股價上漲而向上跟隨、向下時固定不動的動態紀律設計,目的是趨勢延續時鎖住已實現的浮盈、同時保留續抱空間。
詳細說明
移動停損與固定停損是兩個層次的設計。固定停損解決「單筆部位最大可承擔虧損」的問題,是進場前的風險邊界;移動停損解決「趨勢延續時要鎖多少利、放多少空間續抱」的問題,是進場後的取捨。兩者並用才完整:進場價 100 元設定初始停損 95 元(5 元風險邊界),股價漲到 110 元時把停損上移到 105 元(鎖住 5 元浮盈),股價回落到 108 元停損仍在 105 元不下移,再漲到 115 元再上移到 110 元。停損點只上不下是移動停損的定義,若允許向下移動等於放寬停損攤平,就破壞了紀律本身。
移動停損距離的設定大致分四派、各有適用情境。固定百分比派從近期高點往下扣 X%(散戶常用 5%、10%、15%),最簡單但忽略個股波動度差異。ATR 倍數派從近期高點往下扣 N × ATR(N 常見 2 至 3),以 J. Welles Wilder Jr. 1978 年《New Concepts in Technical Trading Systems》提出的平均真實波幅為基準,自動依個股實際波動調整,與停損策略一致。Chandelier Exit(吊燈停損)由 Chuck LeBeau 1990 年代提出,預設參數為近 22 日最高點往下扣 3 × ATR(22),屬 ATR 派的具體變形。Parabolic SAR 由 Wilder 同書另推,依時間加速因子主動拉近停損距離,趨勢延續越久收斂越快。
移動停損距離設定的兩極都會吃掉期望值。過緊的設定(如 3% 移動停損)會被日內雜訊或短期回調掃出場,事後回看大行情錯失,平均單筆獲利低、勝率高卻期望值偏低。過鬆的設定(如 20% 移動停損)在趨勢反轉時讓股價先吐回大部分浮盈才觸發,平均單筆獲利大但分布偏斜,可能勝率低且結束時仍虧損。兩者之間的折衷沒有單一神奇數字,要依個股 ATR、持有期間、與整體策略勝率分布一起回測。散戶常見的誤區是只看「上次哪個距離有效」就套用、忽略波動度才是真正的自變數。
散戶執行移動停損時最常踩的四個坑要特別注意。第一是「允許向下移動」:停損上移後行情回落、又把停損往下放寬期待反彈,這等同攤平的延伸錯誤,破壞紀律後就再也回不去。第二是「進場即啟用移動停損」:進場後尚未明顯獲利就啟動跟隨機制,等於把固定停損換個包裝,紀律應在浮盈累積到一定門檻(如 5% 以上)才切換。第三是「跟著盤中即時最高價」:盯著分鐘 K 線高點調整停損,被當日尾盤回落掃出,建議用日線收盤後最高價或週線高點對齊。第四是「忽略基本面變化」:移動停損是技術紀律工具、不代替基本面判斷,財報重大利空或產業結構性變化出現時應直接出場、不等技術觸發。
台股的制度設計會放大移動停損的執行摩擦。漲跌停 ±10% 限制下,跌停日賣方掛單遠多於買方,移動停損即使觸發也可能整日成交不到,建議改以「下一交易日開盤限價賣出」處理、不依賴瞬間市價成交。升降單位在 1,000 元以上股票為 5 元一檔,台積電(2,000 元級)這類高價股的移動停損須對齊整數檔位(如 1,995、1,990、1,985),非 5 元倍數的價位會被券商前端擋下。盤中(09:00–13:25)逐筆撮合適用即時跟蹤;盤中零股與盤後定價交易為單一時段集合競價、無連續報價,移動停損紀律無法在這兩個時段執行。實務上多採限價移動停損加上觸發後手動轉市價的二段式,避免滑價失控。
台股相關規定
- 台股一般股票賣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2 第一款課 0.3% 證交稅、ETF 依同條第二款課 0.1%;移動停損觸發出場仍須繳此稅,紀律執行越頻繁累積摩擦成本越大,與停利距離一起設計時須納入此常數。
- 券商手續費牌告 0.1425%(TWSE 營業細則 §94 規定券商「逾」此率須事前告知客戶),實務電子下單市場均價落在 6 折附近;移動停損屬賣方手續費,與進場時的買方手續費合計為雙向成本,過緊的移動距離會讓觸發次數變多、雙向手續費吃掉浮盈。
- 依 TWSE 營業細則 §63,一般上市櫃個股漲跌幅限制為 ±10%;跌停日賣方掛單遠多於買方,移動停損觸發後送出的市價單可能整日無法成交,紀律設計時宜搭配「次一交易日開盤限價賣出」的 fallback、不可把移動停損當作即時保險。
- 依 TWSE 營業細則 §62,1,000 元以上股票升降單位為 5 元一檔;高價股移動停損價須對齊整數檔位(如台積電 2,000 元級可設 1,995、1,990、1,985),sub-tick 價位會被券商前端擋下無法送出。
- 盤中(09:00–13:25)逐筆撮合適用移動停損條件單即時追蹤;盤中零股(09:00–13:30、09:10 起每 5 秒集合競價)與盤後定價交易為單一時段集合競價,無連續報價、移動停損紀律無法執行;當日留倉部位若隔日跳空,僅能以限價 ROD 委託在開盤集合競價時段送出。
- 處置股期間改採人工管制集合競價(首次處置每 5 分鐘、第二次以上每 20 分鐘撮合一次),部分券商會直接停用條件單功能;移動停損紀律執行受券商實務限制,以各券商最新公告為準。
固定停損 vs 移動停損 vs Chandelier Exit
| 停損價計算 | 進場後是否變動 | 主要功能 | 典型距離 | 適用情境 | |
| 固定停損 | 進場價 − 固定距離(% 或 ATR 倍數) | 不變動,只能觸發或手動取消 | 控制單筆部位最大可承擔虧損 | 進場價 5% 至 10% 或 1.5 至 3 倍 ATR | 所有持倉皆需設定,是進場前的風險邊界 |
| 移動停損 | 近期高點 − 固定距離(只上不下) | 隨股價上漲向上跟隨、向下時不動 | 趨勢延續時鎖住浮盈、保留續抱空間 | 近期高點 5% 至 15% 或 2 至 3 倍 ATR | 已有明顯浮盈(如 5% 以上)的趨勢交易部位 |
| Chandelier Exit | 近 22 日最高點 − 3 × ATR(22) | 隨 22 日高點更新而動態調整 | 移動停損的具體公式化版本,自動依波動度 | 預設 3 倍 ATR(22)(LeBeau 派) | 趨勢交易派、需指標計算工具配合 |
常見誤解
使用情境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 證券交易稅條例 §2(一般股票 0.3%、ETF 0.1%)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62(升降單位)、§63(漲跌幅)、§94(手續費牌告)
- J. Welles Wilder Jr. (1978), New Concepts in Technical Trading Systems, Trend Research, Greensboro, N.C.(ATR 與 Parabolic SAR 原始定義)
- Chandelier Exit(Chuck LeBeau 1990 年代提出之 ATR 倍數移動停損)— StockCharts ChartSchool
- Shefrin H., Statman M. (1985), "The Disposition to Sell Winners Too Early and Ride Losers Too Long", The Journal of Finance, Vol. 40, No. 3, 777–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