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停損

Trailing Stop
追蹤停損移動停利Trailing Stop Loss

定義

進場後讓停損價隨股價上漲而向上跟隨、向下時固定不動的動態紀律設計,目的是趨勢延續時鎖住已實現的浮盈、同時保留續抱空間。

詳細說明

移動停損與固定停損是兩個層次的設計。固定停損解決「單筆部位最大可承擔虧損」的問題,是進場前的風險邊界;移動停損解決「趨勢延續時要鎖多少利、放多少空間續抱」的問題,是進場後的取捨。兩者並用才完整:進場價 100 元設定初始停損 95 元(5 元風險邊界),股價漲到 110 元時把停損上移到 105 元(鎖住 5 元浮盈),股價回落到 108 元停損仍在 105 元不下移,再漲到 115 元再上移到 110 元。停損點只上不下是移動停損的定義,若允許向下移動等於放寬停損攤平,就破壞了紀律本身。

移動停損距離的設定大致分四派、各有適用情境。固定百分比派從近期高點往下扣 X%(散戶常用 5%、10%、15%),最簡單但忽略個股波動度差異。ATR 倍數派從近期高點往下扣 N × ATR(N 常見 2 至 3),以 J. Welles Wilder Jr. 1978 年《New Concepts in Technical Trading Systems》提出的平均真實波幅為基準,自動依個股實際波動調整,與停損策略一致。Chandelier Exit(吊燈停損)由 Chuck LeBeau 1990 年代提出,預設參數為近 22 日最高點往下扣 3 × ATR(22),屬 ATR 派的具體變形。Parabolic SAR 由 Wilder 同書另推,依時間加速因子主動拉近停損距離,趨勢延續越久收斂越快。

移動停損距離設定的兩極都會吃掉期望值。過緊的設定(如 3% 移動停損)會被日內雜訊或短期回調掃出場,事後回看大行情錯失,平均單筆獲利低、勝率高卻期望值偏低。過鬆的設定(如 20% 移動停損)在趨勢反轉時讓股價先吐回大部分浮盈才觸發,平均單筆獲利大但分布偏斜,可能勝率低且結束時仍虧損。兩者之間的折衷沒有單一神奇數字,要依個股 ATR、持有期間、與整體策略勝率分布一起回測。散戶常見的誤區是只看「上次哪個距離有效」就套用、忽略波動度才是真正的自變數。

散戶執行移動停損時最常踩的四個坑要特別注意。第一是「允許向下移動」:停損上移後行情回落、又把停損往下放寬期待反彈,這等同攤平的延伸錯誤,破壞紀律後就再也回不去。第二是「進場即啟用移動停損」:進場後尚未明顯獲利就啟動跟隨機制,等於把固定停損換個包裝,紀律應在浮盈累積到一定門檻(如 5% 以上)才切換。第三是「跟著盤中即時最高價」:盯著分鐘 K 線高點調整停損,被當日尾盤回落掃出,建議用日線收盤後最高價或週線高點對齊。第四是「忽略基本面變化」:移動停損是技術紀律工具、不代替基本面判斷,財報重大利空或產業結構性變化出現時應直接出場、不等技術觸發。

台股的制度設計會放大移動停損的執行摩擦。漲跌停 ±10% 限制下,跌停日賣方掛單遠多於買方,移動停損即使觸發也可能整日成交不到,建議改以「下一交易日開盤限價賣出」處理、不依賴瞬間市價成交。升降單位在 1,000 元以上股票為 5 元一檔,台積電(2,000 元級)這類高價股的移動停損須對齊整數檔位(如 1,995、1,990、1,985),非 5 元倍數的價位會被券商前端擋下。盤中(09:00–13:25)逐筆撮合適用即時跟蹤;盤中零股與盤後定價交易為單一時段集合競價、無連續報價,移動停損紀律無法在這兩個時段執行。實務上多採限價移動停損加上觸發後手動轉市價的二段式,避免滑價失控。

台股相關規定

  • 台股一般股票賣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2 第一款課 0.3% 證交稅、ETF 依同條第二款課 0.1%;移動停損觸發出場仍須繳此稅,紀律執行越頻繁累積摩擦成本越大,與停利距離一起設計時須納入此常數。
  • 券商手續費牌告 0.1425%(TWSE 營業細則 §94 規定券商「逾」此率須事前告知客戶),實務電子下單市場均價落在 6 折附近;移動停損屬賣方手續費,與進場時的買方手續費合計為雙向成本,過緊的移動距離會讓觸發次數變多、雙向手續費吃掉浮盈。
  • 依 TWSE 營業細則 §63,一般上市櫃個股漲跌幅限制為 ±10%;跌停日賣方掛單遠多於買方,移動停損觸發後送出的市價單可能整日無法成交,紀律設計時宜搭配「次一交易日開盤限價賣出」的 fallback、不可把移動停損當作即時保險。
  • 依 TWSE 營業細則 §62,1,000 元以上股票升降單位為 5 元一檔;高價股移動停損價須對齊整數檔位(如台積電 2,000 元級可設 1,995、1,990、1,985),sub-tick 價位會被券商前端擋下無法送出。
  • 盤中(09:00–13:25)逐筆撮合適用移動停損條件單即時追蹤;盤中零股(09:00–13:30、09:10 起每 5 秒集合競價)與盤後定價交易為單一時段集合競價,無連續報價、移動停損紀律無法執行;當日留倉部位若隔日跳空,僅能以限價 ROD 委託在開盤集合競價時段送出。
  • 處置股期間改採人工管制集合競價(首次處置每 5 分鐘、第二次以上每 20 分鐘撮合一次),部分券商會直接停用條件單功能;移動停損紀律執行受券商實務限制,以各券商最新公告為準。

固定停損 vs 移動停損 vs Chandelier Exit

停損價計算進場後是否變動主要功能典型距離適用情境
固定停損 進場價 − 固定距離(% 或 ATR 倍數)不變動,只能觸發或手動取消控制單筆部位最大可承擔虧損進場價 5% 至 10% 或 1.5 至 3 倍 ATR所有持倉皆需設定,是進場前的風險邊界
移動停損 近期高點 − 固定距離(只上不下)隨股價上漲向上跟隨、向下時不動趨勢延續時鎖住浮盈、保留續抱空間近期高點 5% 至 15% 或 2 至 3 倍 ATR已有明顯浮盈(如 5% 以上)的趨勢交易部位
Chandelier Exit 近 22 日最高點 − 3 × ATR(22)隨 22 日高點更新而動態調整移動停損的具體公式化版本,自動依波動度預設 3 倍 ATR(22)(LeBeau 派)趨勢交易派、需指標計算工具配合

常見誤解

✗ 移動停損上移之後、行情回落也應該往下調整、給股價多一點反彈空間。
移動停損的定義就是「只上不下」,向下移動即破壞紀律本身。允許往下放寬等同於攤平的延伸錯誤、是處置效應的典型表現:不願承認當初設定的鎖利點被觸及。風險工程的正解是相反,原方向證明錯誤時直接出場、不靠放寬停損期待反彈。把「不准向下移動」明確寫進交易計畫,避免事後合理化。若覺得距離過緊、應在下一筆新進場時重新校準參數、不可在當前部位中途修改規則。
✗ 進場後立刻啟用移動停損、跟著股價跑就對了。
進場後股價尚未明顯獲利時就啟動移動停損機制,等於把固定停損換個包裝、失去「鎖利」的功能。移動停損應在浮盈累積到一定門檻(如 5% 以上)才切換,門檻以下仍由固定停損守住風險邊界。例如進場 100 元、初始停損 95 元(固定),股價漲到 105 元時切換為移動停損、停損上移到 100 元(鎖回成本);繼續漲到 110 元才把停損上移到 105 元(鎖 5 元利潤)。這個門檻機制把固定停損與移動停損分工開來、各司其職。
✗ 移動停損距離越緊、鎖利效果越好。
過緊的移動停損(如 3%)會被日內雜訊或短期回調掃出場,趨勢延續時看著沒搭上,平均單筆獲利低、雖然勝率高但期望值偏低。過鬆(如 20%)則趨勢反轉時讓股價吐回大部分浮盈才觸發、平均單筆獲利大但分布偏斜。兩者之間的折衷沒有單一神奇數字、要依個股 ATR、持有期間、整體策略勝率分布一起回測。實務上趨勢交易派常用 2 至 3 倍 ATR,是兼顧雜訊容忍度與利潤鎖定的折衷區間。

使用情境

投資夥伴 LINE 群
學妹
我台積電 2,000 進場、設了移動停損 5%、結果漲到 2,200 又跌回 2,100、被觸發出場了。如果我把停損放寬到 10% 是不是就不會被洗?
哎呀,這就是移動停損距離過緊跟過鬆的取捨呢~5% 在高 β 股票確實容易被日內雜訊掃出場,但放寬到 10% 又會吐回更多浮盈喔。
學妹
那到底要設多少才對?
沒有單一神奇數字啦。建議改用 ATR 倍數法、依個股實際波動調整。台積電日 ATR 大約 40 至 60 元、設 2 倍 ATR 大約是 80 到 120 元的距離、比固定 5%(100 元)稍寬一點、能避開日內雜訊。
學妹
可是我上次回落到 2,100 的時候、本來想說把停損往下放到 2,050 等反彈、結果被妳念了一頓。
移動停損的定義就是只上不下喔~允許往下移動等同於攤平的延伸錯誤、紀律破壞一次就回不去了呀。距離過緊要在下次進場時重新校準參數、不是在當前部位中途改規則。
學妹
那跌停鎖死的時候移動停損會怎樣?
台股漲跌停 ±10% 是制度硬限制呢。跌停日賣方掛單遠多於買方、移動停損觸發後送出的市價單可能整日成交不到,紀律設計上建議搭配「次一交易日開盤限價賣出」的 fallback、不要把移動停損當作即時保險。部位規模本身也要控制好、跌停整段卡死的劇本要先想清楚。

常見問答

法規依據與來源

相關術語

同類術語

更新於 2026-06-12